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答记者问(2)
问: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定位是什么,是否仅是见证人的角色?值班律师如何实质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STRONG>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职责是提供法律帮助,而不仅仅是作为见证人,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为充分发挥值班律师有效提供法律帮助的作用,提升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参与度,“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和《办法》,对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职责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包括:一是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释明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等;二是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三是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是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五是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六是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以说,在立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层面,已构建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机制。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关键阶段,也是值班律师发挥实质作用的关键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除依法为值班律师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外,还致力于构建科学的量刑协商机制,《指导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对量刑协商程序进一步予以细化,对量刑建议说理提出明确要求,包括:一是要求检察机关对量刑问题与辩方沟通协商过程制作笔录并附卷,通过全程留痕的方式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二是要求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文书中,应当对量刑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其中拟以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起诉书中概括说明,拟以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起诉书或者量刑建议书中充分叙明;三是要求检察官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说理,特别对认罪认罚前后量刑建议的区别进行充分说理,使量刑成为控辩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
问:公安监管部门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和值班律师顺利开展工作?</STRONG>
答: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多措并举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开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办法》进一步完善规范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全国公安监管部门主要从三个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和保障值班律师顺利开展工作:一是加强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建设保障。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为值班律师提供工作餐。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97.7%的在用看守所已经建成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二是强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制度告知宣传。看守所将值班律师制度相关内容纳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时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看守所通过电教系统宣讲、民警谈话教育等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工作职责,以及如何申请法律帮助。看守所通过电子屏、警务公开栏、宣传册等,向在押人员家属宣传值班律师工作制度。三是规范看守所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运行机制。首先,明确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启动程序。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启动,也可以依据办案单位通知启动。《办法》分别设置了法律帮助申请表、法律帮助通知书,其中载明法律帮助对象个人信息,看守所据此安排相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值班律师。其次,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约见值班律师的渠道方式,既可以自己填写法律帮助申请表,也可以口头申请,由看守所代为填写,再由看守所及时转交值班律师。第三,明确了值班律师身份核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向看守所提供并及时更新驻看守所值班律师库或者名册信息、值班律师排班表、值班方式和联系方式等。值班律师携带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办理会见,看守所依据值班律师名册、值班律师排班表,核实值班律师身份。第四,明确了值班律师会见保障和监督。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会见,值班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看守所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确认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情况,对值班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线索及时转法律援助机构处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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