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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8)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七十六条【非法占有救助资金或者物资法律责任】拒不履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调整、终止社会救助决定,非法占有社会救助资金或者物资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七十七条【干扰社会救助责任】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七十八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八章 附则</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七十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本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本条所称的共同生活应当综合考虑共同居所、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家庭共同财产、相互扶助关爱、持续时间等因素认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八十条【生效时间】本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P>
<P style="TEXT-INDENT: 2em">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联合财政部在深入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立法背景</P>
<P style="TEXT-INDENT: 2em">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一项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救助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一是在国家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中,社会救助承担了新的职责任务和制度定位;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防汛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社会救助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二是对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的新要求,对照新时代民生保障制度建设的形势与任务,对照困难群众的新期待,社会救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较为突出,存在统筹协调难、衔接不紧密、救助方式单一、支出型贫困救助缺失、救助资源分散等问题。三是中办、国办今年4月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作出了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改革成果,促进社会救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兜住兜牢困难群众民生底线,有必要制定社会救助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P>
<P style="TEXT-INDENT: 2em">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8章,包括总则、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内容、社会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80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关于社会救助制度和管理体制。</P>
<P style="TEXT-INDENT: 2em">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本法享有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第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在依靠自身努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第七条)。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民政部门和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以及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的社会救助职责(第八条)。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社会救助资金,按规定列入预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社会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关于社会救助对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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