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9)
<P style="TEXT-INDENT: 2em">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9类社会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以及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最后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对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第二十五条)进行了规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关于社会救助内容。</P>
<P style="TEXT-INDENT: 2em">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1类救助制度,分别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本条规定的救助制度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救助措施(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对救助待遇(第三十八条)进行了规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四)关于社会救助程序。</P>
<P style="TEXT-INDENT: 2em">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从救助申请、调查核实、信息核对、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方面,对社会救助程序进行了规范(第三十九条至五十四条)。</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五)关于社会力量参与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第五十五条)。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为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救助提供便利(五十六条)。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应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内容(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一条)。</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六)关于监督管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财政审计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内容(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将社会救助对象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七十一条)。</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七)关于法律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以及违反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管理规定和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至七十四条)。同时明确了骗取社会救助、非法占有救助资源的法律责任以及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至七十八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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