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法治动态
>>全文
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4)
(五)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为了增强风险报告制度的刚性,专门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企业设定了行政处罚措施(第二十七条)。明确将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工矿企业有关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六)附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
>>
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