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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形势任务发展,进一步加强优抚医院管理工作,经过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修订《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现将《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A>、<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yjyfs@mva.gov.cn">yjyfs@mva.gov.cn</A>。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6号金苑大厦B、C座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邮政编码:10001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

2020年9月10日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医院是国家为退役残疾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

优抚医院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和综合性优抚医院。

优抚医院坚持全心全意为抚恤优待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坚持优抚属性,遵循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规律。

第三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优抚医院的行业管理、学科建设、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的行业管理、学科建设、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优抚医院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抚恤优待对象数量和医疗供养需求情况,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布局和发展规划,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优抚医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优抚医院布局规划,适应部队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和服务备战打仗需要。

因符合条件抚恤优待对象数量较少不宜建设优抚医院的地方,可以采取合作办院、购买服务等方式,协调当地其他医疗机构完成应当收治对象的医疗和供养服务任务。

优抚医院应当承担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分配的医疗任务,积极参与当地医疗联合体、医疗共同体、专科联盟建设,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优抚医院纳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对优抚医院医疗业务工作的指导,支持优抚医院医务人员的补充调剂和培训进修,帮助优抚医院进行疑难杂症的会诊治疗。

第七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优抚医院在医疗、科研、教学等方面全面发展,积极争创等级医院。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三级医院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二级或以上医院标准。

第八条 优抚医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优抚医院提供捐助和服务。

优抚医院各项经费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对在优抚医院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保障

第十条 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抚恤优待对象:

(一)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退役残疾军人;

(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退役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

(三)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复员退伍军人;

(四)短期疗养的抚恤优待对象;

(五)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

优抚医院应当在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收治任务的基础上,为其他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先或优惠服务。

第十一条 优抚医院应当为在院抚恤优待对象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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