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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优抚医院造成收治对象人身损害或发生医疗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优抚医院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医院收治和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抚医院款物的;

(三)在优抚医院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承担抚恤优待对象收治供养任务的其他医疗机构,对抚恤优待对象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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