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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第二十四条</STRONG> 秘书处办公室初审通过后,提交专业委员会会议,对标准送审材料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其他技术问题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由秘书处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的通报程序。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形成标准送审稿,再次提交专业委员会对标准内容及征求意见处理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STRONG> 专业委员会审查实行责任制,每位参与审查的委员在审查意见上签字确认。对于因委员个人审查意见原因造成标准错误或损失的,或造成社会风险的,采取告诫、暂时停止委员资格,直至从专业委员会除名。
第二十六条</STRONG> 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提交技术总师会议进行审查。技术总师会议对专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以及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衔接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STRONG>专业委员会会议、技术总师会议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合法性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和复审,提出合法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的意见建议。
合法性审查工作组对标准的合法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终审。
第二十八条</STRONG> 技术总师会议及合法性审查工作组审查通过的标准,提交秘书长会议审查。秘书长会议对标准进行程序审查,协调相关部门意见。
秘书长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必要时提请召开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STRONG>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审查意见。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由秘书处办公室审核后按标准审查程序再次审查。
有重大原则性修改内容的,应当再次征求部门、行业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检验方法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争议的,由秘书处办公室指定单位进行验证。
第三十条 </STRONG>秘书处办公室委托专业出版机构印刷标准文本,印刷单位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校对标准文本,确保准确无误。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批准、编号和公布</STRONG>
第三十一条 </STRONG>标准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公告报批稿,提交副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审签。
第三十二条</STRONG>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STRON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
第三十四条</STRON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
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但应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STRONG>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秘书处办公室组织标准起草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为标准解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六条</STRON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标准解释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三十七条 </STRONG>根据需要,秘书处办公室组织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编写标准实施要点问答,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公布,为标准的实施提供指导。
第三十八条 </STRONG>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标准文本和解释,并参照问答等给予指导、解答。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六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和修订</STRONG>
第三十九条</STRONG> 国家卫生健康委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STRON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反馈。
第四十一条</STRONG> 秘书处办公室应当对收集的标准跟踪评价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汇总情况反馈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办公室可组织开展专项跟踪评价工作。
第四十二条 </STRONG>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重要依据。
专业委员会审查年度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建议草案时,应将跟踪评价结果作为审查依据。
第四十三条 </STRON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公布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STRON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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