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4)
标准修改单经秘书处办公室初审、专业委员会审查、公开征求意见、专业委员会再审后,报请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意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公布程序执行。
第四十五条 </STRONG>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秘书处办公室责成项目承担单位修改,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勘误内容自勘误发布之日起实施。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七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STRONG>
第四十六条 </STRONG>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组织制定、修订、公布、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报送备案,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解释、咨询等,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科学性、实用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STRONG> 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第四十八条</STRONG> 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十九条 </STRONG>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字线。
第五十条 </STRONG>鼓励省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间组成技术协作组,协调配合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立项、备案前,协作组可以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第五十一条</STRONG>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评估中心正式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以及协作组出具的申请备案建议。同时在地方标准备案信息系统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
地方标准备案是指对地方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存档、公开地方标准目录和标准文本的过程,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STRONG>食品评估中心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或协作组协助对报备的地方标准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地方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矛盾,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矛盾等。
未发现上述矛盾问题的,在食品评估中心网站公布备案信息;发现问题的,提请相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纠正,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处理并反馈食品评估中心。
第五十三条</STRONG> 两个以上省份提交相同或相似地方标准备案的,如具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条件,应当研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五十四条</STRONG> 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部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在网站公布废止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废止情况报食品评估中心。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八章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STRONG>
第五十五条 </STRONG>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以下简称进口无国标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符合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我国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无国标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进口无国标食品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审批的食品;
(三)由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
(四)其他不属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食品评估中心负责进口无国标食品指定适用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进口无国标食品标准的技术审查要求由食品评估中心另行拟定公布。
第五十七条</STRONG> 根据需要,食品评估中心可邀请相关专家承担具体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通过审查的进口无国标食品,应由食品评估中心提出暂予适用标准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STRONG>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应当将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等材料提交食品评估中心组织技术审查。
第五十九条</STRONG> 国家卫生健康委对食品评估中心提交的技术审查意见审核通过后,公布暂予适用的标准。
第六十条</STRONG> 有证据表明进口无国标食品其安全可能存在风险或所执行标准的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公布的进口无国标食品的适用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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