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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5)
第六十一条 </STRONG>需要对进口无国标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适用的标准自行废止。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九章 附则</STRONG>
第六十二条</STRONG> 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六十三条 </STRONG>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十四条</STRONG>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以及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的制定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的协商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STRONG>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标准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STRONG>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第六十七条</STRON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手册》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STRONG>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0年10月20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STRONG>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体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我委开展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于2010年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201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定。据此,我委将《办法》纳入立法计划,启动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我们深入调研、沟通协调、反复论证,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称国家标准)范围和程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称地方标准)、临时管理限量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原则</STRONG>
围绕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重点突出几个方面:
(一)坚持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在保障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公平贸易、促进产业发展。
(二)严格依法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统筹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临时管理限量、进口无国标食品管理,注重相互衔接。
(三)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从标准立项、公布实施、跟踪评价全链条严格管理。优化标准工作流程,完善标准审查机制,强化标准的质量管控。
(四)突出标准科学性。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协同,强化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衔接,强调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标准的科学依据。
(五)强化风险管控。明晰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和技术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职责,防范社会风险,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主要修订内容</STRONG>
《办法》包括9章共68条。第1章总则,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标准制定原则、各相方职责等。第2章至第6章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规定。第7章规定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第8章规定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管理规定。第9章附则。修订要点包括:
(一)总则。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突出标准工作宗旨,明确行政管理、技术机构分工,优化委员会运行机制。
(二)国家标准管理。从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跟踪评价和修订各环节,突出强调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依据、严格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能力要求和标准研制内容、明确网络平台在线反馈意见、提升审查效能、增补标准提前实施规定等相应重点措施。
(三)地方标准管理。充分考虑各地实际和现实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要求,规定地方标准职责和范围、备案形式等,明确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衔接要求。
(四)进口无国标食品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我委《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14号)要求,明确进口无国标食品的范围、申请和审查程序等。</SPAN></SPAN></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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