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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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美好生活,从垃圾分类做起。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标志。</P>
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P>
记者注意到,《条例》从生活垃圾分类前端到末端管理,从责任归属到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规范。它的出台,标志着海南迈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新时代”,推进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P>
明确生活垃圾种类</STRONG></P>
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前提和基础。</P>
鉴于此,《条例》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联合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借鉴已立法省市经验做法,制定全省统一的垃圾分类标准,便于老百姓统一认识和执行。</P>
《条例》提出,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其中,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张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P>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由于垃圾分类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条例》还指出,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旅游文化、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其职能履行管理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P>
《条例》还提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的要求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改扩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设施或对原有设施予以改造。从编制规划、科学选址到实施建设全过程,督促政府加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P>
建立全程分类体系</STRONG></P>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处置设施建设是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硬件基础,直接影响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的实现。</P>
《条例》规定,海南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P>
同时,《条例》在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同时,推进绿色消费和绿色办公,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寄递业务经营企业、餐饮酒店服务性企业和各类公共机构等主体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限制过度包装及使用环保材料等方面的责任,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P>
为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不同区域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重点要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P>
据介绍,为满足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处置,《条例》制定了收运、处置单位的资质要求和工作规范,强调垃圾收运过程中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且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处置,且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配置应当与源头分类的要求相匹配。同时对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装修垃圾等特殊生活垃圾提出了处理要求。</P>
农村地区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城市做法,需要探索适合其特点的分类处理模式。为此,《条例》在推进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的基础上,从宽执行分类标准,推广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经验做法,规范农村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处理方式,明确特殊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P>
纳入社会信用惩戒</STRONG></P>
改变当前生活垃圾的投放习惯需要时间,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而且监管必须长期不能松懈。</P>
因此,《条例》通过建立生活垃圾全程管理信息系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综合考核制度、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惩戒等方式,促使民众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P>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聘请生活垃圾管理监督员协助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工作,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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