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关于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的相关内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研究梳理市场主体退出的主要堵点、难点,推进出台办理破产领域相关政策举措,推动进一步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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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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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8日
关于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债务人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为便利管理人接管、调查、处置债务人财产,提高破产程序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落实《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推动“僵尸企业”加快出清,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保障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市场化、法治化为方向,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政策,充分发挥法院和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保障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职,降低破产制度运行成本,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与监督相结合。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接管、调查、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有效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二)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责任,促进管理人与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信息沟通协调。统筹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和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相关数据信息网络平台,推动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升破产事务处理的信息化、公开化水平,推动建立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三)注重保护企业职工权益。管理人应依法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服务工作。
(四)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强化管理人在防范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行为中的责任,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可能涉嫌犯罪的,要及时提请人民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
三、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制度
(一)建立破产状态自主公示制度。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应当在相关程序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债务人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自主公示,相关信息与税务、财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实现共享。在破产程序终结或者终止前,非经管理人申请或者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二)进一步落实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
进一步落实有关破产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标准、要求和步骤,允许管理人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申请办理注销,不得额外设置简易注销条件。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若遗失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后,可不再补领营业执照。
(三)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自该企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上述资格限制进行登记,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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