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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第十一条 【管理制度】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恶意申请筛查、投诉处理、保密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规范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履行管理职责,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基本事项公示】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商标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平台突出位置公示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备案情况、经营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第十三条 【利益冲突审查】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第十四条 【基本义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依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代理职责,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送交法律文书和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

第十五条 【委托合同】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要求】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 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签字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

第十八条 【业务档案】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标代理业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或者姓名,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代理商标名称、图样,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

(二)商标代理业务相关材料和票据;

(三)商标代理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商标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为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二十条 【收费原则】 商标代理机构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网上业务】 商标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

第二十二条 【成立和参加】 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商标代理行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具体职责】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服务标准,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组织培训教育,进行会员惩戒、考核、奖励、信用管理,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开展商标代理行业国内外交流,并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惩戒】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惩戒规则,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诫勉谈话、警告、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惩戒措施,对非会员予以公开谴责。

第二十五条 【培训教育】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开展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法律、业务培训,组织会员进行培训考试,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六条 【考核奖励】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健全年度考核机制,制定会员奖励制度,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业务开展情况,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信息归集】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记录会员信用信息,协助健全行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信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全国性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地方性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及时将会员培训情况、奖惩结果、信用记录等会员和行业动态报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五章 商标代理监管

第二十九条 【信用监管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全国的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信用档案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协助进行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管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协助开展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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