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

(二)以承诺结果、担保注册等形式误导委托人,夸大自身受托办理商标事宜成功率的;

(三)伪造或者变造荣誉、认证,欺骗社会公众的;

(四)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信息,或者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标信息,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

(五)以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等手段,宣称可以通过非正常方式加速办理商标事宜,或者提高办理商标事宜成功率的;

(六)假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官方网站、邮箱、电话等或者以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公众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

(八)其他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 【条例八十八条第三项细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行为:

(一)在商标异议、商标撤销、商标宣告无效案件或者前述案件的复审、诉讼程序中接受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二)曾代理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又代理其他人对同一商标提出商标异议、商标撤销、商标宣告无效申请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存在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合或者部分重合情形的;

(四)其他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第四十五条 【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细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恶意申请注册与重大公共事件相关的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仍接受委托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或者委托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仍接受委托的;

(三)代理不同的委托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的,但申请时在先商标已经无效的除外;

(四)帮助委托人转让恶意申请的注册商标的;

(五)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六)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检查监督或者调查措施不予协助、不予配合或者拒绝、阻挠调查的;

(七)假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向当事人提供商标业务相关材料或者收取费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或者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九)其他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第四十六条 【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细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行为:

(一)曾经代理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参与异议、无效宣告及复审案件,委托人商标因违反商标法上述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决定、裁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驳回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仍代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再次提交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的;

(二)曾经代理委托人办理其他商标业务,对委托人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上述规定的情形知悉的;

(三)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上述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 对构成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和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情节严重,需要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同时报送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停止受理业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所述的处罚决定、材料和处理建议,或者发现商标代理机构构成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调查并作出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恢复受理业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并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恢复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业务。

第五十条 【决定的公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复受理商标代理机构业务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条 【永久停止受理业务的其他法律后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永久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决定后,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商标代理机构未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的,该商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不得在商标代理机构新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