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
第五十二条 【违反备案管理和未妥善办结业务的处理】 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未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或者未及时向委托人送交法律文书和材料,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所述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其他责任】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或者行业自律规范予以惩戒。
第五十四条 【联合惩戒】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商标代理领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其他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商标代理机构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商标代理行为,引导商标代理机构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商标代理领域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商标代理行为不够规范。近年来,随着商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降低,商标代理机构数量急剧增长,部分代理机构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了从事或者帮助委托人恶意抢注、囤积交易商标等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极大地损害了行业形象,给行业监管带来巨大挑战。二是涉及商标代理的法律规定有待完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代理监管的规定总体上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难以应对行业快速发展中出现的复杂问题,需要通过部门规章加以梳理和细化,为商标代理管理和监管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撑。三是商标代理监管亟待加强。目前实践中对商标代理进行监管、处理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时,存在监管手段少、监管力量弱、信用监管不足等问题,有待解决。
因此,为适应商标代理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保障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行业组织自律,推动商标代理行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思路
办法在全面梳理商标代理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着眼于以下三点:一是完善商标代理法律制度,梳理细化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法律实施;二是明确商标代理行为规范,督促商标代理机构规范经营,提升代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三是优化商标代理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监管效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七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
为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利益,督促商标代理机构及时依法备案,发挥备案制度的信息公开作用,办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的要求,为代理机构提供了详细指引。对于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或者注销备案,以及未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商标代理机构,设置了行政处罚。同时,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监督。(第五条至第九条、第五十二条)
(二)明确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高商标代理服务质量,办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商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也不得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等其他方式变相从事上述行为。二是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恶意申请筛查、档案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三是重申了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告知、保密、签字负责、及时送交相关材料等,明确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以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利益。四是针对商标代理行业中存在的低价恶意竞争、虚假宣传等乱象,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业务学习,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收取费用,遵守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业务活动的相关规定。(第三条、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