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
(三)丰富商标代理监管手段
办法借鉴专利代理、律师等行业的监管经验,通过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管制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信用信息集中向社会公示等措施加强信用监管。在对商标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过程中,列举具体事项,规范程序要求,明确当事人的配合义务。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将充分运用约谈、警示谈话等手段,进一步提升增强监管工作效能。任何人发现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或举报。(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条)
(四)完善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为加强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规制,办法对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中列举的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将帮助申请注册与重大公共事件相关的商标、虚假宣传欺骗公众、帮助委托人转让恶意申请的注册商标等行为明确纳入监管范围。除依法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办法还就相关部门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开展联合惩戒等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五)加强商标代理行业自律
为发挥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办法明确了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定位、职能和职责,包括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会员实施考核、奖励和惩戒,开展业务培训,协助健全行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等。(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