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
问:最高人民法院为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制定出台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涉船员纠纷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
答:海运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全球贸易的90%是通过海运完成。中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90%也是通过海上运输进行。我国既是贸易大国、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据统计,目前中国船员总量位居世界第一,总量超过140万人。每年外派海员超过14万人。航运对船员的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一支身心健康、素质良好的船员队伍对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船员是推进全球经济运转的无名英雄。
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海事司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涉船员纠纷占较大比重。2016年至今,全国海事法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收案数占所有案件数的比重分别为30.98%、21.78%、17%、17.95%、29%。但裁判尺度不一一直困扰着涉船员纠纷案件的审判。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我国并未制定专门的船员法,现行海商法中关于船员的规定条文数量不多,内容较为原则。相关行政法规其内容偏重对船员的行政管理,可直接援引用于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有限。第二,船员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其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相关法规、规章的调整,同时,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同行业的船员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行政管理规范。不同法律之间、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是海事法官审理船员纠纷类案件时面临的挑战。制定和出台涉船员纠纷司法解释,不仅是解决审判实践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需要,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与引导船员市场、航运市场秩序的现实需要,对于服务和保障我国构建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海洋强国战略及“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民四庭即启动了涉船员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前期调研工作。从事一线审判的海事法官组成调研工作小组,深入该类案件最为集中的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和一线法官座谈,数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海事法官、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通过问题收集、提炼和意见征集工作,大致明确了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同时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形成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后,进一步听取了相关行业协会、代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院,仲裁员代表、律师代表的意见。最终正式向立法机关征求意见。现根据立法机关、相关部委,院内相关部门、地方法院,以及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修改形成了司法解释条文。
司法解释共二十一条,对涉船员纠纷的船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等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解决路径,船舶优先权的确认、行使与转移,船员工资报酬的构成及法律保护,船员违法作业情形下工资是否应予保护,劳务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工伤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涉外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等海事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涉船员纠纷案件的主管问题一直是广大船员、船舶所有人关注的问题,对该类案件的主管司法解释有哪些具体规定?不同争议解决方式之间如何衔接和配合?
答:涉船员纠纷的主管问题是本司法解释的难点所在。就一般的劳动争议而言,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裁后审”、“一裁两审”是基本的争议解决程序。因船员纠纷时常涉及船舶优先权这一较强的专业性问题,故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均规定,船员因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需要说明的是,在海事立法和海事审判领域,长期以来只有广义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概念。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既涵盖了船员劳务合同(主要包括境外船公司与中国船员、境外船公司与外国船员之间的合同,从事沿海内河运输的个人船东、从事渔业捕捞的个人船东等临时雇用船员提供服务等形式)纠纷,也涵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两类争议一直是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
随着海事审判实践的发展,出现了船员的诉讼请求不涉及上船服务、与船舶优先权无关的现象。对此,海事审判实践和理论中逐步出现了区分“上船服务”与“非因上船服务”的声音,提出对于船员非因上船服务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非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或用工单位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均不涉及船舶优先权问题,属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一样实行仲裁前置。近年来部分海事法院照此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正式将“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劳务合同”进行了区分,对于两类不同性质的争议应分别确定何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是本司法解释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海事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本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如果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无关,即争议不涉及船舶优先权问题的,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按“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程序处理。而对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因不属于劳动争议,依司法解释第二条,仍由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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