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3)

  问: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关于工资报酬的争议占较大比重,船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的各项具体构成中,哪些部分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涉及到船员利益和其他债权人特别是对船舶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利益的平衡保护,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海商法规定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具有船舶优先权性质,但对具有船舶优先权性质的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的范围如何理解,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的各项具体构成是否均具有船舶优先权,是司法实践中争论最大的问题之一。一般说来,船员薪酬由在航工资性薪酬和保障性薪酬两大部分构成,“上船有薪,下船无薪”是国际航运界通行的惯例。正常在船工作期间产生的报酬或基本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在船服务期间的奖金、相关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产生的孳息,因为均与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相关,均属附着于船上的随船债务,故均属于具有船舶优先权性质的工资债权。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相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以及因迟延支付而产生的相应孳息等,因并非直接产生于在船工作期间,在已经对船员的相关加班工资、奖金、相关津补贴及孳息赋予船舶优先权属性的前提下,为适度兼顾其他对船舶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的利益,司法解释规定相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其孳息等不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至于待派工资、休假工资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属性,司法解释条文起草过程中还存在较大争议,对该问题暂未作规定。

  问:我们知道,目前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面临较大的压力,而禁渔期、禁渔区违法捕捞,以及越界捕捞、捞捕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等违法作业现象仍未完全禁绝。违法作业情形下船员的工资是否应得到保护,是海事审判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司法解释是如何在海洋生态环境的现实紧迫需求和船员权益的合理保障之间寻求最大平衡的?

  答:我国目前海洋生态环境确实面临较大的压力。据相关报道,我国沿海渔业资源几乎枯竭。但禁渔期、禁渔区违法捕捞的现象仍不时出现,海洋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越界捕捞、在他国海域滥捕珍稀、濒危海洋生物还不时引发外交争议。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我国刑法、渔业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都设置了相关条文予以规制。

  海事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在违法作业情形下对于船员的工资报酬是否应予支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违法捕捞,特别是禁渔期禁止捕捞,几乎是所有渔船船员都知道的禁令。如果船员知悉参与违法作业存在无法获得工资报酬的风险,船员愿意参与违法作业的现象将大幅度下降,意图违法捕捞的渔船船东将面临无人可雇的局面,违法作业数量将因此大大减少,这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逐步恢复是有利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船员是弱势群体,即使进行违法作业一般也是受船东指派。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或劳务关系,有关部门与船舶所有人、船员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存在违法作业情形时船员的工资报酬仍应予以保护。

  司法解释调研和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注意到了各方的意见,充分意识到了海洋生态环境的现实紧迫性和船员权益保障的重要性。为此,我们针对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对该条文数易其稿,反复斟酌,多次和相关部门沟通,形成了现在的意见,即船员因受欺诈、受胁迫而违法作业,船员主张相关工资和其他报酬的,对船员的请求应予支持。但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船员对违法作业自愿且明知的,对船员的请求不予支持。船东或船员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则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处理。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