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精神,建立化解和处置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支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决定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并据此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A>、<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zhifujigou@pbc.gov.cn">zhifujigou@pbc.gov.cn</A>。
4.将意见传真至: 010-6601673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10月13日
《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及使用,保障支付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支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筹集形成的,用于化解和处置因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缺口导致的行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基金以保障支付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维护支付行业稳健运营为使用原则,按照本办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涉及支付机构风险处置的,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风险,防范道德风险。
第四条 (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进行监督,并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
第五条 (管理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所属或者主管的非营利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集中管理和运营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基金来源)基金的来源:
(一)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提的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
(二)参与清算财产分配获得的受偿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运用基金获得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七条 (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划转比例)支付机构将全部客户备付金作为其清算保证金。中国人民银行按季度计提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
计提清算保证金利息将超过10亿元时,应当调整计提比例确保本次计提后基金规模达到10亿元。
计提比例按照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确定。评定为“A”类的,计提比例为9.5%;评定为“B”类的,计提比例为10%;评定为“C”类的,计提比例为10.5%;评定为“D”类的,计提比例为11%;评定为“E”类的,计提比例为12%。
第八条 (暂停计提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暂停计提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
(一)基金总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二)支付市场遭受重大突发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其他情形。
因发生偿付等情形导致基金总额不足10亿元,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不再造成较大影响或者为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其他情形消失时,恢复计提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
第九条 (基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当以资金安全为首要前提,选择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3级(含)以上的商业银行开立统一的基金集中管理专户,专门用于存放基金,并真实记录基金归集、支出情况。账户的名称应当注明“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字样。
第十条 (资产隔离)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集、管理、使用基金;
(二)对提出使用基金的支付机构风险情况、资产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
(三)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支付机构的风险处置和清算工作,形成客户备付金兑付方案;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基金使用合同和客户备付金兑付方案办理资金划拨等具体事宜,并对支付机构或者支付机构支付业务退出处置工作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算基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