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两周年工作情况及《〈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重点内容答记者问(2)
<P> 答: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施行。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司法部出台了《陪审选任办法》《陪审工作办法》和《陪审司法解释》。在人民陪审员法和配套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地方陆续就有关问题进行请示,主要集中在选任、案件参审以及管理等方面。部分问题涉及到2005年《选任答复》规定,如法官离任后能否担任陪审员,也有部分是新问题,如人民陪审员是否可以参加执行工作等,同时我们在工作中也发现,有一些地方的做法亟需纠正,如设定陪审率的考核指标,为人民陪审员配发统一制服等。</P>
<P> 对上述问题,有必要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系统答复,以加强指导,规范工作。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启动了调研工作,今年3月,我们系统梳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地方法院意见建议,适当吸收、调整了2005年《选任答复》相关内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征求意见稿。5月底,经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答复(稿)》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已较为成熟。我们在认真梳理并充分吸收各方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答复(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照工作安排,《答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完成会签后,于8月11日正式印发。</P>
<P> 《答复》是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配套性文件,以人民陪审员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可操作性,对于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P>
<P> 4.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到人民陪审员法立法,再到《陪审司法解释》,一直在强调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是参与审判。现实中,一些地方过于强调人民陪审员调解优势,一些地方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执行、送达等工作。《答复》在这方面有没有进行回应?</P>
<P> 答:从调研情况看,个别地方把“人民陪审员”当成“人民调解员”,有的地方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送达、化解信访、执纪、监督、法治宣传等多项工作。今天,我们再次强调,人民陪审员履行的是法定审判职责,不具有送达、执行、接访等业外职能,人民陪审员法的宗旨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上述做法不仅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初衷相违背,还损害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严肃性。在《答复》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案件执行实施工作和执行异议案件的处理,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不应参加案件执行工作。主要考虑如下:第一,从职能职权来看,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法定职责是参加第一审案件审判,执行不属于第一审案件审判活动。文书送达、庭审记录、案件执行等都不是人民陪审员的法定职责。第二,从履职具体方式来看,人民陪审员是通过开庭和合议履行职责,而非书面审查和听证。《陪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执行实施和执行异议审查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实行书面审查或者听证,不能等同于开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第三,并非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均可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作用,更要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参审案件范围。第四,在设定参审数上限的前提下,不宜随意扩大参审范围。《陪审司法解释》明确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上限一般不超过30件,这是破除“驻庭陪审”现象的有力抓手,有利于法院把有限的资源用到真正能发挥陪审员作用的案件上。另外,需要明确传达一种认识,即人民陪审员不是解决“人案矛盾”的手段。</P>
<P> 5.问:《答复》中涉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问答有8条,具体介绍一下都从哪些方面对选任工作进行了补充和完善?</P>
<P> 答:刚才介绍到,经过两年的实践,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但与此同时,在工作过程中,各地对一些具体问题把握不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任工作质效。例如,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是永久不得还是有期限,实践中有不同认识。还比如《陪审选任办法》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具体是否包括不同辖区任命等情形。对这些反映较集中的问题,我们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在《答复》中对选任工作进行了如下补充和完善:第一,进一步明确禁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一是明确了禁止担任陪审员的范围包括编制外人员;二是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不能担任陪审员;三是细化规定公民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删除失信信息后,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另外,《答复》第3条至第5条沿用了2005年《选任答复》第4条至第6条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以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人员离任后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规定,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修改了部分表述。第二,细化了人民陪审员连任问题。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一般不得连任”,《陪审选任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实践中,对于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前任命和在不同辖区任命的情形,是否计入“两次”的问题认识不统一。《答复》第8条将任职次数限制明确涵盖到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前任命,以及在不同法院任职的情形,让更多的公民有机会参与到司法事务中来。第三,明确了关于兵团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问题。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及《陪审选任办法》,结合兵团工作实际,整合吸收2005年《选任答复》和2019年司法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人民陪审员选任机构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相应情况下选任机构、名额确定、任命问题。</P>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