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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两周年工作情况及《〈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重点内容答记者问(3)
<P>  下一步,我们将以《答复》的出台为契机,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好人民陪审员法和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共同推进人民陪审员选任常态化开展,加大普法宣传,推动形成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P>
<P>  6.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那么陪审员是否也应参照《法官法》实行任职回避?比如,有的陪审员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在陪审员任职地区法院进行诉讼活动的,这种情况如何约束?</P>
<P>  答: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结合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实际上是诉讼回避的要求。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后,有意见提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期间,同法官享受同等权利,如其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如可在其所任职法院代理诉讼案件,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正,建议人民陪审员也适用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也有意见提出,人民陪审员一般不适用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可能在同一审判组织成员中出现近亲属的情况。</P>
<P>  我们认为,法官任职回避与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诉讼法规定的回避着眼于审判活动,任职回避是对执业权利的一种限制。关于人民陪审员是否适用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一方面,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有所区别,陪审员仅在参加案件审判时具有审判权,并非一项职业,与职业法官不同;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主要是随机抽选产生,其配偶亲属系律师等情形并不占主体,且参审案件也是随机抽取,并有参审数上限,从这个角度看可以不适用任职回避规定。综上,考虑到二者性质不同,采取个案诉讼回避的方式可以解决实践中此类问题,《答复》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适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中诉讼回避的规定,不适用《法官法》中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P>
<P>  7.《答复》对于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人民陪审员法贯彻落实上还有哪些部署?</P>
<P>  答: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从制度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和具体推进全方位入手,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参审、管理保障等各方面工作均取得明显进展,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队伍素质逐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但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人民法院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将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指导下,立足职能,把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坚持群众路线、扩大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一是强化协同配合,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质效。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良好协作机制,针对部分地区选任工作出现的问题,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方式,提高选任工作质效。细化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资格条件和背景审查。指导和鼓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沟通磨合,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具有地区特色的选任方法。二是优化参审机制,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作用。指导各地法院进一步完善庭前阅卷、法官指引、评议案件等机制。认真总结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云陪审”等经验做法,不断优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模式,着力解决工陪矛盾。三是健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实现培训、考核、奖惩工作精细化发展。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具体职责,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陪审管理系统相关功能,提高系统适用性。加大培训力度,指导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因人施策,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分层分级分类对法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等进行培训。鼓励各地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采取同步视频、网络课件等方式开展培训。协调财政部抓紧研究出台经费管理办法,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对象和标准的规定。四是扩大学习宣传,进一步凝聚人民陪审员工作强大合力。加强基层宣传教育,推动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纳入“八五”普法宣传,通过印发普法教育手册,出版法律和配套文件简明释义等,进一步扩大制度群众基础。认真做好《答复》的宣传解读工作。在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开辟人民陪审员专栏。对“人民陪审”微信公众号进行更新改版,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递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理念。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常态宣传机制,共享资源信息,凝聚宣传合力,共同营造陪审工作良好氛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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