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我局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0号)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于2020年11月2日前反馈我局: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A>),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A href="mailto:wjsgfc@samr.gov.cn">wjsgfc@samr.gov.cn</A>。请在邮件标题加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三、邮寄纸质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20。请在信封表面加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附件:1.《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0月20日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从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对于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与交易安全。
第五条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不断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鼓励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按照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经营空间,并提供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与完成交易有关的支持性服务的,在经营者资质审核、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控、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提供、配合监管执法等方面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平台内经营者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以外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所称的“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所称的“便民劳务活动”是指服务本地周边居民生活的营业性劳务活动,主要包括保洁、代厨、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
第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两个以上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第九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或者使用的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为其出具网络经营场所地址证明,地址证明应当完整准确、能够独立识别并实时查验。
第十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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