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6)
(五)用户信息的收集使用。主要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对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等内容。
(六)具体经营行为规范。主要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售等。
(七)网络消费权益保护。主要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情况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
四、若干重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办法》名称问题
拟定名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而非《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基于如下考虑:一是本《办法》源自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修订,并考虑到市场监管总局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机构设置进一步突出了行政监督职能,延续原名称基础上增加监督二字符合现实情况;二是除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也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本《办法》不是《电子商务法》唯一配套规章。三是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三定”方案均采用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的统一规范表述,从规章名称宜与部门机构职责相一致的角度考虑也更加合理。
(二)关于“零星小额”判定问题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零星小额交易”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并未明确零星小额的含义和范围,后全国人大法工委专函授权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有关判定标准。
经反复研究,我们认为,“零星小额”包括“零星”和“小额”两个概念要素,两者之间应是“且”的关系。如果理解为“或”,则包括“零星但是大额”的交易(如零星销售黄金珠宝、奢侈品等)和“小额但不零星”的交易(如某大型网络店铺9.9元手机壳单品年销售可达百万件),对上述两类经营者免于登记,显然不符合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将带来线上线下歧视性管理待遇等诸多问题,不仅有悖于捍卫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监管初心,更可能导致在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底线失守。鉴此,我们围绕“零星且小额交易”的界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多次组织专家学者、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保护组织等进行专题座谈,并向代表性平台企业进行了支持性数据的收集调研。
经全面论证、审慎研究、反复斟酌,现稿遵循“零星小额交易是在一定程度上贴补个人花销的、偶发的、非连续性的交易行为”的立法原意,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其中,年交易次数拟定为52次(约合每周发生1次网络交易),年交易额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限。这主要考虑到,当前我国各地区之间网络交易发展状况很不平衡,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方面尚有较大差异,在“小额”标准上有必要通过地区差异化的制度设计,来有效匹配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更好推动各地线上线下衔接互动、融合发展。“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这一基准的研拟,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一是目前既有的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均没有“小额”概念,但在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有“小额诉讼”的概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可见,此类“小额诉讼”由于争讼金额小,即使有所错判也不致对双方权益产生大的影响,因此法律不再给予其二审的程序权利。这与《电子商务法》创设“零星小额”概念在立法精神、规范逻辑上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网络小额交易同样是由于价格低、货值小,即便发生纠纷也相对容易调处,更不致对消费者权益产生大的损害;加之其仅为贴补个人或者家庭生活的初衷,免于将其纳入商事登记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框架,既是为民便民利民之策,也是节约行政资源之举。因此,这一小额标准是在当前法律规范体系下最宜参照的既有基准,也有利于后续行政监管和司法活动的衔接配合。在立规调研中,也有意见认为可采用税务领域“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关金额。我们对此进行了认真分析,上述观点有的将市场主体登记和依法纳税义务的发生等同看待,有的则把个人净收入与经营收入混为一谈,我们经过审慎研究并商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均不适合作为参照基准。
二是网络“零星小额”交易本身作为个体私营经济一种新的实现形式,与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具有更高的一致性。较之全部就业人员,采用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更加贴合“零星小额”交易者个人生活收支的实际情况。同时,在网络交易经营者分布集中的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一线二线城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收入水平往往高于全部就业人员水平,从而将标准在更大范围内尽可能实现从高而定。
三是根据向部分代表性平台企业进行的支持性数据调研反馈情况看,个人网络店铺经营额呈现出明显“金字塔型”的分布特点,采用该标准已经可以让偶发交易的、贴补家用的交易用户免于登记,而对于连续经营、以此为主业的经营者,又能合理纳入登记范围。这既坚持了《电子商务法》以登记为原则、免于登记为例外的规定精神,又符合线上线下公平一致原则。同时,在最大程度上赋予更多经营者免于登记的政策便利,将进一步助力复工复产,拉动居民消费,更好激发网络经济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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