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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4)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十二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比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严格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
(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
(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四十三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流和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限值,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确保达标排放;按照总磷污染控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第四十四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所辖区域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四十五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沿江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修复工作。人工修复工程不得破坏或者严重影响生态系统。
第五十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
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实施补偿,引导退捕渔民转产,并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条 国家根据需要,采取措施逐步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流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渔业、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三峡、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禁止施用化肥、农药,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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