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6)
第六十六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完善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设施互联互通,实现水陆有机衔接、江海直达联运,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
第六十八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将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列入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码头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级改造、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淘汰、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港口码头绿色设计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长江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及使用予以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
第七十条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城乡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促进绿色发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设立国家和省级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实施长江流域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相关保护措施。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生态系统修复的政策措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七十二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七十三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机制。
长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第七十四条 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
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第七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应当定期就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及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未依法制定标准、编制规划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