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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4)
对经过驯化,具有稳定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经形成疫病防控体系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科学论证和评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三十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三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第三十四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运输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检疫证明。
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按上述规定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对野生动物重大违法案件的联合执法力度,建立联合查办督办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
(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或者抽样取证;
(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和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境外或者外国机构和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
利用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应当惠益分享,有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研究人员实质性参与研究,并遵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
第四十一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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