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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第十二条(行长负责制)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三条(货币政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承办有关业务,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实行行员制度。
第十五条(廉政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规在任何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
第十六条(保密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内控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十八条(人民币的法偿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九条(人民币单位)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
第二十条(人民币发行)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作、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禁止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二条(代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三条(不宜流通人民币) 残缺、污损等不宜流通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收回、销毁。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发行库和发行基金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根据需要可设立代理人民币发行库或对发行基金进行托管。下级发行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发行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交存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政策利率;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提供贷款;
(五)公开市场操作;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履职平台) 中国人民银行为经营管理外汇和黄金储备,可以设立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获取经营收益,并对经营管理机构的资本、资产、业务及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管理与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职责,可以设立其他必要的履职平台并对其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八条(账户开立)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申请,可以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开立账户,但不得对账户透支。
第二十九条(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清算、结算系统建设,协调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其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
第三十条(国际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等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一条(贷款的条件及使用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贷款的,可以决定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并确定担保的种类和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应当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尚未使用的贷款资金不得冻结或划扣。
第三十二条(贷款禁止)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货币信贷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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