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4)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被监管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被监管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条(监管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监督发现被监管机构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级以上分支机构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再贴现和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贷款给予惩罚性利率;
(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或禁止开展新业务;
(三)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四)限制或禁止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清算、结算系统;
(五)宣告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贷款加速到期并要求偿还。
被监管机构整改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级分支机构验收,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五十一条(信息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被监管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数据、信息。被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项资料、数据、信息,不得迟报、拒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数据、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对前款资料、数据、信息依法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监管信息共享)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与境外监管部门进行合作,共享监管信息,实施跨境监管。
第五十三条(对未经许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措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第五十四条(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监管措施)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本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者影响金融稳定,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限期补充资本;
(五)责令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股东权利;
(六)责令调整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七)责令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可以区别情形采取前款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监督问题机构实施自救,对问题机构采取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监管措施;
(二)对债权人依法实施债务减记;
(三)协调地方政府落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四)提供流动性支持;
(五)发放金融稳定贷款;
(六)设立特殊目的实体,承接、管理和处置问题机构的资产和负债;
(七)设立特殊目的实体,收购、注资并阶段性持有问题机构股份;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处置措施。
第五十六条(违法行为调查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涉嫌违反本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取证:
(一)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进行调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封存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
(五)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
(六)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七条(财务会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中央银行会计制度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会计事务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依法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财务缓冲)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保持与履行职责和承担风险相适应的财务实力,建立健全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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