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政部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11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A>)“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A href="http://lisms.mof.gov.cn/lisms">http://lisms.mof.gov.cn/lisms</A>)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资产管理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2020年10月27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根据委托,对国有单位相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国有资产或者非国有资产的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单位,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政府投资基金等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国有单位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产评估管理
第五条 国有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一)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 合并、分立、收购、清算;
(三)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
(四) 债权转股权;
(五) 产权转让;
(六)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七) 资产转让、置换、租赁;
(八)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债;
(九)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
(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国有单位下列行为,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 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实施无偿划转资产的;
(二)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实施合并、分立以及其他经济行为的;
(三) 发生多次同类型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以其他方式确定价值的。
第七条 国有单位有权自主选择符合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国有单位按照以下程序确定资产评估项目委托人:
(一)国有单位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机构正常执业;
(二)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国有单位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三)按照前两款确定的委托人涉及两个以上国有单位的,经全体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委托或者授权其中一个当事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四)在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况下,国有单位可以与被评估单位等其他相关当事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国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三)经国有单位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国有单位负责备案。
第九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是国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的必要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论在其有效期内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国有单位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发现国有单位未执行或者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相关经济行为,并告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执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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