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二)关于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资产评估实践已逐渐涵盖了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涉及的资产类型和经济行为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本次修订结合当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情况,对国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采取原则性表述与列举性表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对不同经济行为类别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予以明确。
(三)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法》对评估程序提出了专门要求予以规范,现有资产评估准则体系针对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也作了细致地规范。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的内容。
(四)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
在坚持“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本次修订规范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明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国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是国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的必要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论在其有效期内作为作价参考依据。
(五)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根据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变化,本次修订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等国有资产评估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予以界定和规范,要求各监管主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资产评估法》为依据,明确国有单位、委托人、评估机构、评估师、相关工作人员在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处罚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