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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监督撤案典型案例答记者问(2)
根据上述政策意见,检察机关贯彻平等保护理念,依法灵和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在办案中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一是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强化政策运用。理念政策是行动的先导,决定案件处理的方向、方法与效果,至关重要。近年来,高检院十分重视平等保理念的引领作用,加强政策指引、案例指导、教育培训,要求我们的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切实做到对内资外资、国企民企及中小微企业等各类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加大力度惩治各类侵犯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依法严格追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犯罪,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商业信誉、内部治理、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数额特别巨大拒不退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追诉。三是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在办理骗取贷款等犯罪案件时,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注意从借款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是否属于明显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否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受其指使,是否非法影响银行放贷决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合理判断其行为危害性,不苛求企业等借款人。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虽给银行造成损失,但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性处理。四是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灵活采取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协调追欠追赃垫付等形式,既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五是严格把握涉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的新类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对于企业创新产品与现有国家标准难以对应的,应当深入调查,进行实质性评估,加强请示报告,准确认定产品属性和质量,防止简单化“对号入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六是坚持效果导向,注重通过办案提升民营经济领域的社会治理水平。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和经营不规范问题以及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普遍性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找准管理风险点和制度缺陷,帮助民营企业家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增强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同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未雨绸缪,堵塞漏洞,完善机制,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P>
问题四: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哪些方式来监督纠正侦查违法行为?</P>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经过必要的调查核实后,发现侦查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口头或书面纠正;涉嫌犯罪的,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通过上述方式,依法、规范、及时、有效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完善国家诉追权行使,切实维护公民企业的基本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P>
问题五:如果有被立案的当事人或者公司企业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有异议,该如何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维护权益呢?</P>
答: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造成司法不公时,刑事立案监督权将发挥对刑事立案活动的制约作用,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可以提供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文书及申诉材料、相关证据、身份证明等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也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网上申诉。控申部门受理案件线索后,对于确有错误可能的,将移送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过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并进行审查,以及调取相关案件卷宗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不成立,会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撤案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撤销案件,以维护提出控告申述的当事人、公司企业的合法利益。</P>
问题六:为助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目前检察机关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方面还有哪些新举措?</P>
答:对于立案监督工作,我们始终坚持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注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相衔接,与公安机关一道共同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和司法的公平公正,力求实现规范执法上的双赢、多赢、共赢。一是积极探索推进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监督工作。拓宽侦查监督信息线索来源渠道,监督关口前移,有效提升监督线索发现的及时性,强化对涉非公经济不当刑事立案活动的及时监督纠正,有力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继续加强对下案例指导工作。“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高检院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除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外,还将陆续有计划的分批次整理编发近年来监督办理的涉非公经济保护的典型案例,为各地办案提供参考。三是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专项清理和监督活动,以此为切入点、着力点,认真办理涉非公企业的控告申诉案件,切实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等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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