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五)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监管规定的;
(六)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或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万能保险等具有账户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比照本办法关于现金价值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其他关于保单质押贷款的监管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保险公司新审批或备案的人身保险产品项下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须按照本办法执行;已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已订立保险合同的,可按原合同条款执行,也可通过协商变更保单质押贷款协议内容,以符合本办法监管要求,相关行为不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行为。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应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按照要求报送保单质押贷款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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