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人民银行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A>、<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jinkong@pbc.gov.cn">jinkong@pbc.gov.cn</A>。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控董监高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6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11月2日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以及未担任但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内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行使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职权。
第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守金融控股公司章程,遵循诚信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五)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六)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七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第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其中担任总经理或履行其职责的人员,该任职经历应不少于5年。
(二)担任金融管理部门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2年,其中担任总经理或履行其职责的人员,该任职经历应不少于5年。
(三)其他证明其具有该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经历。
第九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还应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的,还应从事风险管理相关工作2年以上。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审计负责人的,还应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
第十条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中有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分别至少有一人满足以下任职经历之一:
(一)从事相同类型金融机构工作不少于5年,且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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