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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二)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或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相关部门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或者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不配合或指使他人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而受到警告或处罚的。

(四)被金融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未逾5年,或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以及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2次以上的。

(五)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的,以及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本人或其近亲属存在妨碍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人与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控股公司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控股公司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八)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不良行为,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独立董事除不得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所控股单个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所控股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该金融控股公司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且最多同时在两家金融控股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任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三章任职备案

第十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应当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包括:

(一)备案报告书,内容至少包含所任职务、职责范围、权限及该职务在本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并对照本规定的任职条件逐项进行说明。

(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作的任职备案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和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等材料的复印件。

(四)关于其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有权决定机构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决议。

(六)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七)最近三年内曾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提交最近职务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八)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形的书面承诺。

(九)其他可以证明其符合任职条件的材料。

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备案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相关机构在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应提交前款所列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材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备案材料应当分别加盖单位公章,纸质材料提交一式两份。全部材料正本的电子扫描光盘一张(PDF格式文件),随纸质文件一同报送。

第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改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以及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兼任的,除本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外,应当按规定备案。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作出以下改任、兼任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一)已备案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内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监事的;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之外的已备案的董事、监事,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内由董事改任监事或者由监事改任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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