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两高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规范量刑程序意见答记者问(3)

8、《意见》的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如何确定?

答:本《意见》是就普通刑事案件有关量刑程序问题所作的一般规定。本《意见》自2020年11月6日起施行。适用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意见》进行。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审判人员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自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当注意审查量刑事实和证据。第二,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采纳与调整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第三,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