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5)
第二十二条</STRONG></SPAN> 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活动。
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中直接向社会公众介绍、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第二十三条</SPAN></STRONG> 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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