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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凭证、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重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拒绝、阻挠或者不予配合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监管人员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省局实施细则】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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