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实务界学术界以及互联网代表共话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2)
白云山通过对近五年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96件侵犯著作权案件进行分析,概括出此类案件的四个特征:一是案件管辖呈现宽管辖的特点,很多版权案件不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二是此类犯罪呈现链条化、家族化特点;三是同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紧密相关;四是存储、传播手段形式多样,不断翻新。她认为,在“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上,不应过多考量被追诉人是否同意以及盈利的多少,只要能够证明确实以营利为目的即可;对“复制、发行行为”的认定上,要考虑行为是否真正侵犯了作品的本质;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应当结合作品的本身进行实质性的判断,也要结合国家版权局对于作品版号的认定。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实践前沿问题</STRONG>
该单元由盈科北京刑事实务研究中心副主任崔欣博士主持。万勇、刘卫东、崔衍亮作主题发言,覃波、姜楠、谭淼担任与谈人。
万勇指出,中国当前正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2020年1月签订的《中美经济贸易协议》会对我国的未来知识产权刑事法保护产生实质性影响。例如,有人基于非营利的目的上传了一个正在上映的热门电影,最后给版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按照传统观点,此类行为可能并不构成犯罪,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18.77条对“商业规模”的解释则可能构成犯罪。又如,《中美经济贸易协议》第1.7条规定要求中方降低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中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数额从“五十万元以上”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将商业秘密犯罪的要件,从之前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修改为更为宽泛的“情节严重”,并且将量刑幅度与情节严重相联系,而不再以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为条件。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既要立足国内,符合实际,也要放眼全球,回应国际社会压力。
刘卫东以“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为题谈到,一是商业秘密案件的特点。包括:专业技术性高,涉及化工、电子、机械等多个领域;案件办理周期较长;对律师综合素质要求高。二是律师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角色。一方面,可以担任被追诉人、涉案单位的辩护律师;另一方面,也可以成为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为他们的诉讼提供决策支持。三是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司法解释变化。入罪门槛降低,研发成本作为损害赔偿根据等内容标志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会越来越大。四是抗辩方法和司法鉴定问题。五是通过自诉程序维权。
崔衍亮在分析一起向国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例时表示,在实际侦查工作中确定管辖权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在案件受理之后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研究案件的管辖问题。为便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建议以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发生地和公司注册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权。在第三个案例中,B公司销售仿造的A公司专利产品,最终以查获B公司仿造产品的数额认定犯罪金额。在崔衍亮看来,这种认定方式对于打击犯罪的效果并不理想,在危害结果的计算方式上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覃波表示,当前立法和司法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尚不到位。他认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必须突破传统的司法理念。入罪问题上,先考虑实质要件,后考虑形式要件;出罪问题上,先考虑形式要件,再考虑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主观罪过与犯罪后果,二者中应先考虑犯罪后果,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则不需要处罚。他强调,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在收集证据时要特别注意程序规范,此类案件多涉及电子证据,一旦在证据收集、提取、保存、固定等环节出现问题,很可能导致案件最终无法定罪,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
姜楠结合视频的直观展示,就网络盗版视频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她指出,3.0时代网络盗版视频犯罪的最显著特点就是犯罪轻量化、低成本,犯罪分子抛弃了传统的架设服务器方法,采用盗链、网盘、移动端聚合App、OTT聚合等模式,手段迭代快,复合性强。这一特点导致对盗版视频的治理在溯源上存在身份锁定难、证据易灭失、犯罪黑数大的难题,在司法上面临程序启动难、证据门槛高、理念分歧大的困境,因此,司法实践中有关盗版短视频的案件数量少之又少。而4.0时代短视频盗版相较于3.0时代又呈现出新的特点:侵权手法主要为盗取和搬运,相应的侵权场景集中在自建App和平台间搬运,后者是当前主要的侵权模式。随之衍生出来的问题包括:搬运视频的隐蔽性增强、短视频是否可以成为作品而产生著作权等。她认为,有必要对短视频行业网络盗版现象进行研究、建立相应规则,激发创造活力,稳固经济增长点。
谭淼通过分析一起侵犯螺杆膨胀动力机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例提出一个观念,即随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入罪门槛也必将越来越低,刑辩律师应该更多地从发现事实角度出发,而知识产权领域的事实问题又必然会涉及法律之外的理工科专业知识,这就需要大家积极拓展思路,善于把法律问题变成事实问题讨论,将辩护重点从犯罪手段,转移到犯罪目的方面,从而实现有效辩护。形式逻辑的适应场景是证实,而刑辩律师尤需自觉加强证伪方面的思维训练。<!--/enpcontent--><!--enpproperty 8364912</articleid><date>2020-11-25 13:22:32:680</date><author></author><title>实务界学术界以及互联网代表共话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title><keyword></keyword></subtitle></introtitle><siteid>4</siteid><nodeid>20908</nodeid><nodename>首页即时滚动新闻</nodename><nodesearchname>首页即时滚动新闻</nodesearchname><picurl><picbig></picbig><picmiddle></picmiddle><picsmall></picsmall>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0-11/25/content_8364912.htm</url>http://m.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0-11/25/content_8364912.htm</urlpad><liability></liability><sourcename>法治日报——法制网</sourcename><abstract></abstract><channel>1</channel>/enpproperty-->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