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3)
<P> 记者:当前,非公企业发展中面临一些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情况,请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如何把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经济违法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企业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怎样给予更多宽容和帮助? </P>
<P> 徐向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最高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高度重视解决非公企业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要求切实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充分考虑非公经济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慎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对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界限不清的,应当慎重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砸掉一群人饭碗”的情况发生。今年12月7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会议对此提出,要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减损、限制公民的民事权益。 </P>
<P> 从司法实践看,当前区分企业经济违法行为与经济犯罪行为的界限,重点是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的界限,经济违规与非法经营等犯罪的界限,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等犯罪的界限等。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最高检2018年11月出台了服务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确定了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相关执法司法标准。如关于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明确要求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关于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明确要求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把握的总原则是,刑法的归刑法,民法的归民法,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要加强研究分析,慎重妥善处理,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规、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切实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 </P>
<P> 记者:2019年以来,最高检部署开展“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称誉,请问检察机关在这项工作中是如何加强非公经济保护的? </P>
<P> 徐向春:最高检之所以全面推开“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7个工作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其目的是让群众评判、监督、倒逼检察机关更新司法理念,夯实工作责任,增强工作实效,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落到实处。这项工作在检察机关已经落地、生根、见效,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为及时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各级检察机关有效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用,在“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中打造了“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具体措施有:一是开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去年9月,全国四级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均开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专设接待民营企业窗口,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等各类诉求,优先接待、快速受理、依法处理、重点办理,并且还积极发挥法律咨询答疑、以案释法功能,帮助民营企业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促进民营企业加强防范、抵御风险、化解隐患,帮助民营企业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二是今年4月建立涉非公经济案件专项立案监督常态化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涉非公经济案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突出问题,重点监督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超数额查封扣押冻结等各类违法行为。这项机制建立以来,检察机关已监督纠正违法立案317件,应立而不立案551件,已经成为保障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和途径。三是今年8月在12309中国检察网开通“涉非公经济司法保护专区”。针对当前反映涉非公经济纠纷较为突出的案件类型,设置“请求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控告”“刑事申诉”“申请民事监督”“申请行政监督”6个分区,全面畅通和拓宽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来源渠道。截至11月,仅四个月的时间,检察机关已通过该专区接收涉非公经济案件线索6210件,均按照“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要求依法及时处理。 </P>
<P> 另外,最高检今年还部署开展了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专项活动,聚焦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着力加强法律监督,努力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正义网北京12月22日电 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戴佳)</P></DIV></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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