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供给不足,个人破产如何破冰?(2)
<P> 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等困境尚存</STRONG>
<P> 钱某、杨某原是夫妻关系,于2016年10月离婚,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11件,因企业经营亏损无力清偿,分别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因系共同债务联合清理,经审核确认债权总额为231万元。
<P> 债权人会议上,全体债权人均不同意10%的清偿率,各债权人提出在长期分期付款的前提下清偿率50%。
<P> 最终,因双方就清理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清理程序终结。
<P> “此案反映出当前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浙江高院执行监督处处长方嘏风说,首先,不同类型债权的清偿率难以协调一致,本案各债权涉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借款、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等,各债权人对清偿比例的心理预期、接受能力均不同;其次,全体表决难以取得一致。实践中,多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谅解程度及其对债务的豁免尺度不尽相同,只要个别债权人不同意清偿方案或清偿比例就意味着全盘否定;第三,也反映了债权人对债务人信任度较低。
<P> 因缺乏法律制度支撑,浙江法院现在开展这项工作,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个人破产中的核心制度,比如破产免责等,只能取决于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的表决机制存在局限,在夫妻联合清理的案件中,债权关系往往更为复杂,更容易陷入表决困境。
<P> “在实践中,打击逃废债需要规范和加强。”徐建新说,在当前监督机制和法律框架下,债务人逃废债的行为仍不能完全杜绝,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诚信度持怀疑态度,甚至多有抵触。尤其在债务清理方案通过后,对债务人后续行为考察期的监督机制能否到位、监督措施是否有效,债权人对此还会有比较大的疑虑。
<P> 同时,需要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对当事人的约束。一方面,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这项工作的知晓度、配合意愿不高。对于债权人来说,当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并不能带来更多、更直接的利益时,不愿放弃权利也是本性使然。从债务人角度看,部分债务人不了解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好处,同时,债务人或多或少存在失信问题,甚至存在逃避债务清偿的行为。从台州地区的实践来看,有不少案件因为债务人不配合管理人清算工作,导致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P> 据了解,针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浙江法院将进一步稳妥有序在全省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在法院内部尤其是要加强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同时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平台,探索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如公职管理人、专项资金、财产信息查询、信用联合惩戒等等,推动配套制度的完善,并积极推动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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