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六)具备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资金清算流程和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七)具备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制度;
(八)主要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禁止性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第九条 【管理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对拟委托销售的本公司理财产品建立适合性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审慎选择代理销售机构,切实履行对代理销售机构的管理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情况定期开展规范性评估。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规范性评估,需要调阅理财产品销售录音录像、交易记录以及相关制度文件等资料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作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向银行理财子公司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相关的数据、信息和资料等。
第十条 【尽职调查】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实行专门的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代理销售机构的名单应当至少由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定期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名单及时调整。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因其他机构代理销售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代理销售合作协议】代理销售机构总部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代理销售合作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对拟委托销售理财产品和本公司制订的宣传销售文本出具的合规性承诺;
(二)双方在风险承担、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客户信息传递及信息保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业务中止及后续服务安排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三)双方业务管理系统职责边界和运营服务接口;
(四)理财产品投资者敏感信息等资料的保存权限、责任和方式;
(五)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六)双方就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行为,各自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理财产品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八)代理销售机构和银行理财子公司暂停或中止合作的触发条件及程序;
(九)代理销售机构承诺配合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针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实施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并完整、准确、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和资料等;
(十)代理销售机构承诺依据本办法规定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定期开展的规范性评估,完整、准确、及时向银行理财子公司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合作公告与报告】银行理财子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合作,银行理财子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代理销售合作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至少通过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的官方渠道予以公告,并分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产品准入管理】代理销售机构总部应当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并承担集中审批职责,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通过分支机构销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对分支机构进行明确授权,载明该分支机构可销售的理财产品范围。
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书面授权正式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中止合作】代理销售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或代理销售机构未按规定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定期开展的规范性评估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代理销售合作协议约定暂停或中止与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合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至少通过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的官方渠道予以公告。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现代理销售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认定代理销售机构销售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代理销售机构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代理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中止与代理销售机构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合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至少通过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的官方渠道予以公告。
代理销售机构不得因业务中止而弱化、减免本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代理销售机构不得将接受委托销售的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委托给其他机构销售。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制度框架】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具备并有效执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制度,制定与本机构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产品准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资金清算、客户服务、信息披露、合作机构管理、人员及行为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保密管理等制度,及时评估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制度有效性。
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高管层责任】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董事会负责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销售重要策略、制度和程序;高级管理层负责根据董事会批准的理财产品销售策略、制度和程序,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风险进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与内部控制制度,向董事会定期报告理财产品销售总体情况、重大事项及潜在风险,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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