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7)
第五十七条 【信息登记-销售人员】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本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信息并及时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及其相关数据信息和资料报送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九条 【定期评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定期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进行评估。
第六十条 【监管措施】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一条 【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理财业务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二)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当的理财产品的;
(四)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信息系统,或者风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引发较大风险事件的;
(六)违法违规提供与理财产品持有人、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相关非公开信息的;
(七)拒绝执行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代理销售业务】银行理财子公司与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机构合作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以及代理销售机构直接或间接委托其他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银行理财子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对代理销售机构开展规范性评估,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文件资料报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责任人员】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自律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自律组织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其成员从事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释义】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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