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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具有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的权力。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审查和评价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推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督促业务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提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水平。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应当在总部层面或者集团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包括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在集团内部共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政策和程序,并确保其所有分支机构及控股附属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效执行。

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在共享和使用信息方面应当采取适当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执行本办法;如果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如果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前款要求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专门规章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如实反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金融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定期报告的具体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由其境内金融机构总部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的情况。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或者按照具体监管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新增或者修订;

(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或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人员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或者其他相关风险分析的;

(五)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六)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报告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事项。

第三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二十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涉及跨辖区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的,可以建议上级机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应当依照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规定,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检查的立项管理,切实加强对以下机构的重点监管:

(一)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

(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

(三)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机构;

(四)其他应重点监管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金融机构现场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的,按照规定可以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监管事项做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验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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