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工作信息,结合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合规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有效实施风险为本监管,应当结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在充分采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及时、准确掌握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进一步了解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可以现场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或者对某类业务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专项风险评估,以核实、查找金融机构风险漏洞和风险管理薄弱环节。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1)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2),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评估需要的信息。
在开展现场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现场风险评估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3),将风险评估结论和发现的问题反馈金融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采取监管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走访等措施。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或者涉嫌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通报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监管活动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隐患,或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存在明显漏洞,需要提示金融机构关注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该金融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提示函》(附4),要求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督促其整改。
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经单位分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负责人签批的书面答复;如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在规定延长时限内答复。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部门负责人,针对该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履职有效性不足、突出风险事件等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其就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部门负责人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约见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的,须经本行(部)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部门负责人谈话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约见谈话现场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在开展谈话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结束后,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约谈记录》(附5)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针对监管活动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涉及反洗钱法定监管事项的突出问题,或者为了解、核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执行情况,以及执法检查、风险评估、监管提示等监管活动提出监管意见的整改效果,可以通过监管走访的方式,对金融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和政策指导。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走访金融机构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监管走访由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告知其监管走访目的和需要了解核实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监管走访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进入金融机构现场时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在开展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监管走访中应当做好监管走访记录,对监管走访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指导意见,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持续跟踪金融机构对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未合理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有效实施整改的,可以启动执法检查或者进一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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