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4)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和监管活动信息建立监管档案,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涉及金融机构总部的重要问题、系统性缺陷,或者发现突出违规事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监管意见或者处罚决定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4〕263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关于《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已列入人民银行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一、《管理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一)加强反洗钱监管,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管理办法》自2014年实施以来,各级人民银行不断加强反洗钱监管,从金融机构反洗钱评级和风险评估入手,充分运用约谈、监管走访、风险评估等各类监管手段,督促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反洗钱履职水平,有效预防和遏制了洗钱、恐怖融资等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预防打击金融领域违法活动提出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发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机制在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中的作用。为加强反洗钱监管,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围绕金融风险防控要求,坚持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
(二)反洗钱国际评估后续整改的需要。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的第四轮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不足。根据评估整改要求,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更好地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从而提高我国反洗钱整体水平。
(三)新形势下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的需要。近年来,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趋严,监管规则更加强调风险为本,各国反洗钱监管压力增大,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国内反洗钱监管措施。同时,随着金融领域不断创新,出现各类新型金融业态,需要完善反洗钱监管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
二、《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工作和总体思路
2019年,人民银行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列入人民银行规章制定计划后,人民银行组织各分支机构多次进行现场研讨、调研,就国际组织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方法进行深入研究,起草了修订草案。
修改的主要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围绕防控金融风险的工作任务,以预防遏制金融体系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为目标,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一是坚持国内实践与国际经验相结合。立足我国国情,总结近年来反洗钱监管实践,将较为成熟、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在草案中予以体现。同时充分借鉴FATF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工作指引等国际标准。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把解决反洗钱监管有效性一般、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不高等问题作为修改反洗钱制度的主线,贯穿修改制度全过程。三是坚持法治化政策导向。在立足实践不断丰富反洗钱监管手段的基础上,完善监管行为运用条件,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行为规范,并将《管理办法》升格为部门规章。
三、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包括总则、反洗钱内控和风险管理、反洗钱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40条。
(一)强调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和工作要求。《修订草案》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的要求,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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