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发布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十大典型案例(3)
为缓解特困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执行不能之间的矛盾,萍乡市安源区法院积极探索执行救助新途径,拓宽司法救助金来源和司法救助范围,于2017年10月倡导成立了全省首家社会性质的萍乡市安源区司法救助协会,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法院筹集为主,以社会捐助为辅,同时用“执行款项回填”机制,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后,及时恢复执行,执行款到位后,扣除已发放的司法救助金额,转入司法救助基金账户,确保司法救助金的循环使用。全国人大代表温菲评价安源司法救助协会“一项好的救助制度胜过一万次慰问,点赞安源法院创新司法救助方式,拓宽司法为民路径的做法。”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人数众多,涉及大量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务工人员,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有效落实“六稳六保”,安源法院帮助53名申请执行人获得萍乡市安源区司法救助协会的救助金,缓解了农民工的燃煤之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放水养鱼、腾笼换鸟”助力企业复工复产</STRONG>
——宜春中院妥善处置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STRONG>
(一)基本案情</STRONG>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申请执行宜春六星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建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民终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2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六星公司应支付给中建公司工程款24409073.98元,并以24409073.9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并支付临设和配电设施部分补偿款800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56652.9元。
(二)执行情况</STRONG>
2020年5月,宜春中院受理该案。在初次接待申请执行人中建公司时,其强烈要求对六星公司采取限高措施,并拍卖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宜春中院对六星公司财产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发现其名下并无可处置的财产,上述被查封的土地属不可分割之物,且附着很多已建成及在建的房产,于是从善意、文明、科学执行理念以及努力创造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良好法治环境的角度向申请执行人阐释法律、解读政策,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理解。
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六星公司系宜春市经开区招商引资进来的重点企业,六星公司因土地被法院查封而面临着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建成并已售房产(1-18栋)无法办产权证,导致很多客户不交购房尾款;二是尾气工程无法办理预售许可证,房产无法出售,导致资金无法回笼;三是此案不了结则让顾客望而却步,增加了售房难度。执行法官将六星公司所面临的问题梳理核实,并实地考察六星公司现场销售及施工情况后,一方面督促六星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一方面积极与经开区相关部门沟通,努力找到一条既能盘活六星公司、又能保障中建七局债权的路子,争取实现双赢。
在执行法官的不断督促下,2020年8月-11月期间,六星公司先后向中建公司偿还了340余万元欠款,提交了解封土地及查封等额预售房产的置换申请,并以执行担保人肖丛民名下10处房产为上述置换程序做担保。上述申请经向房管部门确认具备可操作性,合议庭对此予以讨论,统一了“放水养鱼”的思想。
2020年9月11日,宜春中院参加了由宜春经开区牵头召开的“疏困解难协调会”,参会单位包括经开区审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农商银行等相关单位,共同商讨如何为六星公司疏困解难。会后,宜春中院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并按照协调会之内容,依法对六星公司名下资产完成了置换查封:即先行查封了执行担保人肖丛民的10处房产,然后解封土地并查封192套刚办好预售的房产。通过“腾笼换鸟、活水养鱼”的方式,有效盘活了被执行人六星公司资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三)典型意义</STRONG>
涉企执行案件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难点,如果处理不好不仅无法保障胜诉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2020年以来,诸多企业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已经举步维艰,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执行过程中不能机械执行、就案办案,而应该坚持善意文明理念,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六星公司系宜春市经开区招商引资进来的重点企业,且该企业在疫情期间积极复工复产,既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复苏的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宜春中院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优化当地营商环境,通过采用“置换查封”方案,不仅盘活了被执行人,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盘活闲置巧执行,既保民生又助企</STRONG>
——遂川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取得民生和企业双赢</STRONG>
(一)基本案情</STRONG>
因经营不善,吉安市西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满公司”)濒临破产。自2017年1月开始给员工放假,并承诺放假期间将发放生活补贴。后因该公司经营状况未出现好转,刘某、叶某等共计75名农民工陆续向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诉请西满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经仲裁裁决,西满公司需支付刘某、叶某等人劳务薪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金共计200余万元。裁决生效后,因西满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刘某、叶某等人陆续向遂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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