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的解读(2)
4.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相关投诉的情形有哪些? </P>
答:投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律师法》及律师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二)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三)投诉事项已经律师协会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四)除投诉反映的事实清楚或者证据明确,可以调查核实的以外,投诉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投诉材料的;(五)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原处理确有错误的,再次提出投诉的;(六)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P>
5.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如何配合投诉处理部门的调查,被投诉人不配合有何责任?</P>
答:投诉人、被投诉人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投诉处理部门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或者收集证据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被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转移、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和物品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规规章,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投诉人为律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P>
6.投诉办理的期限是多久?</P>
答:投诉处理部门办理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符合中止调查情形中止案件办理的,中止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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