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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31日公告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社会各界亟待听到对该解释的权威解读。为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问: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STRONG>

  答:此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大背景下开展和进行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开展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把高质量完成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作为提高政治能力的重要方面,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这次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有效的591个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和民法典规定一致的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需要对于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计111件,决定废止的共计116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的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期共计7个司法解释,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起草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就是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期制定的7个司法解释中的一部,制定过程中秉承了传承与发展相统一的基本理念。

  一方面,通过对包括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等在内的与担保有关的10个司法解释的梳理,对和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予以清理,将其中与民法典规定相一致的部分予以吸收,并在对条款内容进一步改造完善的前提下,纳入本解释中,保持了法律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另一方面,我们充分考虑民法典对于担保制度进行的修改和增加的规定,为防止民法典实施以后该部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避免先乱后治,力争防患于未然,本解释对于该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保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如民法典修改了担保法关于保证方式推定的规则,在当事人对于保证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将推定规则与解释规则混为一谈的现象,即认为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就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我们认为,推定规则只有在难以确定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反之,如果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就不能简单地根据推定规则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再如价款优先权问题,该制度系民法典增加规定的内容,鉴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不少人反映理解起来非常困难,为此,我们通过研究相关案例,通过类型化方式描述该制度的交易结构,将该制度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在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后又购入或者承租新的动产时,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债权的实现,有关权利人在该动产上依法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二是在动产买卖中,买受人通过赊销、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动产后,又以该动产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债权实现,有关权利人在该动产上依法设定担保物权。两种情形中,享有价款优先权的人都包括在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等情形。

  所不同的是,前一情形下的价款优先权,主要适用于浮动抵押场合,解决的是已经设定浮动抵押的中小企业的再融资问题,对抗的是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而后一情形下的价款优先权,适用于动产抵押,是为了解决买受人在该动产上为第三人设定抵押权时如何保护出卖人、出租人等权利人权益的问题,对抗的则是为取得优先权进行抢先登记的权利人。

  为确保此次司法解释能够准确聚焦民法典担保制度的适用,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和实际需求,努力构建清晰、简明、针对性强的担保制度解释体系。2019年制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时,已经着手准备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的梳理工作。《纪要》制定过程中,我们参照了民法典草案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将“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作为《纪要》的重要内容予以规定,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此次司法解释,吸纳改进了《纪要》规定的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部分内容。此外,为确保此次司法解释更加务实管用、更具理论品味、更具国际视野,2020年初我们组成了专门的研究团队,对担保领域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专题研究,于6月初形成初稿。此后,先后在长沙、重庆召开15家地方高院有关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利用学员到法官学院培训机会,听取部分参训学员意见;就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问题征求“一行两会”以及包括银行业协会在内的8家行业协会意见,就不动产登记事宜拜访了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并听取其意见,就金融、房地产等相关实务问题听取了全国律协、北京律协等以及房地产协会意见;委托人大法学院等高等院校,多次召开研讨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我们还书面征求了全国各高院以及我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就相关条文专门征求相关庭室意见;公开征求了包括人大法学院等在内的9家法学科研院校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约260件。同时,召开民二庭主审法官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逐条研究,并将公开征求意见稿以及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稿发全庭法官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大法官二十余次带领起草组成员进行逐条研究。除此之外,我们还组织了专门力量,逐条附上典型案例、相关规范以及比较法资料,并对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23个条文进行了类案检索。可以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社会各界认真研究、共同努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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