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对《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
第十七条【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以随机抽查为主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扣押有关稀土产品及设备;
(二)查封生产或者销售稀土产品的场所。
第十九条【信用机制】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稀土金属冶炼、稀土综合利用等企业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无指标超指标开采、分离】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从事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或者加工非法开采的稀土产品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非法冶炼分离】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非法销售】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产品追溯】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在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中伪造数据信息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擅自动用储备】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失职渎职】负责稀土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妨碍监督检查】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阻碍监督检查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治安和刑事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名词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稀土,指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17种元素的总称。
稀土开采,指以获取稀土矿产品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凿岩、爆破、冲采或者挖掘等工艺生产过程。
稀土冶炼分离,指稀土矿产品经冶炼分离后生成的各类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的生成过程。
稀土金属冶炼,指以一种或者多种稀土氧化物为原料,采用熔盐电解法、金属热还原法或者其他方法制得金属的生产过程。
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单一稀土化合物、混合稀土化合物、单一稀土金属、混合稀土金属等。
第二十九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的需要。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在稀土生产及稀土利用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快制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稀土管理各项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战略资源产业安全。
二是依法规范稀土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私挖盗采、破坏性开采、无计划超计划生产、非法买卖稀土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覆盖稀土全产业链的综合性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是完善稀土管理体制的需要。稀土行业涵盖开采、冶炼分离、储备、产品流通、二次利用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涉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亟需制定《条例》,依法建立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二、立法的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保护为先。稀土对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发展和国防科技工业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必须予以特殊保护,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核准。二是坚持源头治理。针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分别建立总量指标管理制度。三是坚持全产业链管理。对稀土产业链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以及销售流通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确保稀土行业实现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四是注重制度衔接。做好与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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