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
第七条【在线立案】当事人采取在线方式提交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诉讼平台及时要求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补正期限,案件受理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在线应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应当通知被告、被上诉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并征求其是否同意以在线方式参与诉讼。被通知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的,应当通过诉讼平台验证身份、关联案件、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以及实施其他诉讼行为。
被通知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关联诉讼平台的,视为不同意对其适用在线诉讼,相应诉讼环节应当在线下完成。
第九条【电子材料提交】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将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代理意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等线下诉讼材料,以及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实体证据材料,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作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或者在诉讼平台直接填写录入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代理意见等诉讼材料。
当事人的诉讼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为电子数据,且人民法院诉讼平台与相关平台系统已实现数据对接的,可以将电子数据直接提交至诉讼平台。
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提交电子化材料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提交的线下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导入诉讼平台。
第十条【电子化材料效力】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提交原件、原物,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
(二)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
(三)人民法院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四)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第十一条【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形式要求:
(一)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
(二)电子化材料形成过程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
(三)该电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过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
(四)电子化材料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的;
(五)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一致的。
第十二条【在线证据交换方式与效力】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向各方当事人发送在线证据交换通知,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的方式在线交换证据。
双方当事人选择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登陆诉讼平台,通过在线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对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化证据材料或者线下送达的证据材料副本,集中发表质证意见。
双方当事人选择非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分别登陆诉讼平台,查看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化证据材料并发表质证意见。
双方当事人对在线证据交换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申请,决定在线证据交换的具体方式。
第十三条【电子证据材料的认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关于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依法认定其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五条【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说明上链存证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第三方公证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区块链存证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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