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3)
第十七条【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平台存证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异步审理的涵义、范围和效力】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谈话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
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非同步方式完成在线诉讼活动的,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第十九条【异步庭审适用条件】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以录制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
(一)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三)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十条【在线庭审适用范围、方式和条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技术条件、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庭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审:
(一)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便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转为线下开庭方式审理。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公告案件适用在线庭审】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权利。被公告方当事人未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表示同意在线庭审的,适用线下庭审。其他同意适用在线庭审的当事人,可以在线参与庭审。
第二十二条【在线庭审环境】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在线法庭应保持国徽、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信息技术设置环境要素齐全的虚拟法庭。因存在特殊情形,确需在法庭或者虚拟法庭之外的其他场所组织在线庭审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
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出庭人员在线庭审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改正,出庭人员拒不改正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在线庭审、罚款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线庭审纪律】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过程中,应当保持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服从审判人员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所禁止的行为。
出庭人员出现不按时到庭、脱离庭审画面、庭审音视频静止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示、警告,并要求出庭人员说明理由。
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脱离庭审画面,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出庭人员不听从法庭诉讼指挥,实施妨害在线庭审秩序的行为,经提醒、警告、训诫后,仍拒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关闭音视频功能、责令退出在线庭审、罚款、拘留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证人在线出庭】证人等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候审室、隔断音视频信号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受他人干扰。
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
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线出庭参照证人在线出庭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线庭审公开】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公开庭审活动。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在线庭审,但庭审参与人不得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庭审过程的音视频、图文资料。庭审参与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民法院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在线庭审、罚款、拘留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电子送达方式、范围和条件】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在线诉讼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裁判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或者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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